徐丰伟律师亲办案例
陈XX盗窃案辩护意见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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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盗窃一案被告人陈XX亲属委托,指派徐丰伟律师担任陈XX盗窃一案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本人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事实与法律独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X盗窃财物价值总额较小且占涉案财物总价值近1/10比重的赃物诺基亚C7手机已经追回,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丛在一年之内处以刑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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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山大路264号(南首)国曜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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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丰伟
  • 执业律所: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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