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贵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纠纷经典安例
来源:高一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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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胡****的代理词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本代理人受胡***的委托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一            关于本案的证据分析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存在诸多矛盾,其主要显示如下:

1.关于本案的法医鉴定问题

原告在诉讼中认为其在邵阳正骨医院及邵阳市中心医院所治疗费用均用于受伤所用,但根据省湘雅法医鉴定,原告在中心医院是治疗肾癌所花费用,根据证据显示,原告受伤前已患有严重的肾癌,在中心医院作了肾癌切除手续,其主要的花费是治疗癌症上,与本案无关,而且邵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省湘雅法医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明确指出,原告方在邵阳市中心医院所治疗费用主要是为治疗左肾肿瘤,并特别指出2011108号至118号为全部治疗癌症的费用,不能认定治伤所用,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之规定,原告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疾病所花费用(其中包括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被告可以不用赔偿。另原告重新鉴定的残疾等级有所降低,其费用也低于诉讼请求。另原告对此鉴定没有申请再次鉴定应作有效证据使用。

2.原告所主张的车费和护理费均没有提供有效合法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赔偿车费和护理费均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予赔偿。由于原告提供的车费证明均属无效和私人证明,所以不应得到有效认可。

3.关于原告在开庭时临时提供的邵阳市****桥社区委员会的暂住证明。--------原告属临时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新的证据,由于被告方事先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接到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书,因此,被告方认为原告方的此举违反诉讼程序,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开完庭后,被告方就原告方临时变更经常居住地址专门到***桥社区居委会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原告从未居住在社区,原告所取得的该份证明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虚假证明,居委会已对出具证明的经手当事人进行了处分批评,并对该份证明予以纠正说明,因此,完全可以认定该份证明为无效证据。(提供***桥社区居委会的证据纠正说明原件一份。)除了上述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明外,原告方也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劳动保险等证明,因此,根据上述证明和相关情况足以认定原告自称常住城镇的说法不能成立。同时原告应对自己提供伪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应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三,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的非法擅自转院问题。

在本案中,原告先后在邵阳医专附属医院,邵阳正骨医院及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其转院没有经过医务部门批准,那么形成两种结果,1,随意扩大经济损失,增加当事人开支。2,治疗与本案无关疾病。那么根据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之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原告擅自转院,而且转院后主要用于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疾病,因此被告可以不用承担转院后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诉讼的法律关系,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提出的诉讼主张存在诸多矛盾,而且原告提供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又是虚假伪造证明,又加之原告在本案中的非法擅自转院治疗与本案无关的疾病,严重扩大损失,因此被告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驳回原告对胡光灿的诉请。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高一贵

备注:此案经邵阳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符合被告要求,客户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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