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邵阳市甲单地址:邵阳市城北路154号。
被告:彭小军,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北正街居委会中和巷*号附2号 身份证**********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50000 元及水电费给原告(计算至2012年 8月 4 号为止,过期顺延计算)。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原租赁原告方的位于邵阳市城北路***号西头第四间门面交付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号原告将自己单位所有的邵阳市城北路****号西头四间门面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至2012年5月31号为止.在合同到期后,原告为避免在租赁过程中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将拟继续出租的门面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向外出租.随后原告将自己的竞价决定以书面形式公证送达给被告,同时也告知被告可以参加竞价租赁该门面.该通知送达被告后被告却没有前来竞价租赁门面,随后该门面被他人竞价租赁.由于被告方没有取得上述门面的租赁权,原告随后通知被告立即腾空原租赁原告方的位于邵阳市城北路****号西头四间门面交付给原告。被告接到通知以后拒不腾空门面,原告方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同时由于被告方长时间的侵权行为给原告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0 元以上,因此被告方应予以偿付,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呈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案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结果当事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