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9日,被告因与原告之母发生口角,怀恨在心,便在原告上学途中,拿出菜刀残忍地将原告双手齐腕砍掉,并朝其头部狠砍4刀。作案后,被告畏罪潜逃,2011年底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原告受伤后被家人紧急送往太和医院救治,于2000年10月29日至2001年1月17日在太和医院住院80天,因家境贫困,原告家人四处借债,勉强为其做了双腕离断再植手术,后因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不得不出院回家休养。原告一家先后花费医疗费用16429.86元,因此负债累累,生活陷入困境,其二次手术拖延至今迟迟没做。至今,原告的双手仅能轻微弯曲,活动严重受限,经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伤检[2006]00278号鉴定书鉴定为“双腕之损伤属重任,其双腕之损伤属肆级伤残”,经十堰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0407号鉴定:“双腕关节安全性离断再植术后,需行双腕肌腱、神经探查松解+左腕关节截骨矫形术,后续手术治疗费用35000元。”
被告当初极度恶劣的行为为原告此后的生活、学习、就业乃至精神均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后果难以弥补,案发后,被告不积极承担责任,反而四处躲避。原告当庭要求从严处罚。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有期徒刑12年,并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诉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