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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借款纠纷案
来源:刘志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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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XX借款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邹于年月日借给李、杨二人人民币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息每一万元按贰仟元计算。期满后,李、杨未按约定向邹归还所借款项及支付约定利息。XX9000020%XX

      渝中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邹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元,共计元;李、杨二人应向原告支付以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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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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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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