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雁劳仲案字[2011]482号
一、被申请人 ----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6106元。
二、本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2009年4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具体补缴办法及数额,以各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申请人不符本裁决,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推翻了a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雁劳仲案字[2011]48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同意在原裁决书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