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江,男,194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宝山镇中和村6屯5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芬,女,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万宝山镇中和村6屯51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显伟,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小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士文,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采油十厂农工商工人,住让区乘北五街10-3-2-502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庆市海跃出租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显斌 职务经理
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庆虹西路商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所在地:大庆市高新区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显伟的刑事责任。
2、 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251320元,丧葬费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100元;合计295420元。
3、 依法判令第四被告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苏显伟驾驶车牌号为黑ET8142号红旗出租车(该车已向第四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铁人大道红卫灯岗处时,闯红灯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单有福驾驶的港田三轮车相撞,港田三轮车上乘坐的被害人张淑英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显伟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人苏显伟的行为给死者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损失,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