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了《XXX建房XXX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同时向被告缴纳四十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四十万元保证金,后被告迟迟不将工程交付给原告进行施工。
原告委托我方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存在重大违约,依据合同规定不予返还。被告已通知原告进场施工,但由于原告自身原因,至今都未进场施工。
根据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和对证据的使用,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大家最好能够保存好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以备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