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无头结算单,追回5年前的陈年老账
【案情】原告李某2006年为被告深圳某表业公司装修厂房,系包工包料式的垫资装修,装修期间被告表业公司支付20几万元,余下20多万元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后被告经理刘某出面对原告装修款进行结算,列明各项工程款数和及未付金额,刘某签名确认,没有盖公章。后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经理刘某离职,表业公司就否认欠款事实,拒不付款。
【起诉】原告提交经理刘某签字的结算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欠款240407元。
【答辩】1、时间久远,无法查清财务账目;2、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无法确知是否欠款;3、经理刘某已经离职,无法查实签名,但不否认签名。
【判决理由】1、经理刘某签字视为代表被告对工程款的确认,结算单载明欠款240407元确实存在并受法律保护。2、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股东变更等均不影响债务承担问题。
【判决结果】判决原告与被告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判令被告支付240407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表业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三个月内自愿付清本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