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荣波律师亲办案例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来源:何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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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张某发诉内蒙古某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属比较疑难棘手的案件,它之所以疑难棘手,是因为目前矿业开采领域秩序比较混乱,私营矿主存在以大欺小、盘剥农民工的现象。为了尽量降低成本,私营矿主很少将采矿施工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矿山企业,而是雇佣外地的农民工,即所谓的农民工采矿队。农民工采矿队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差,法律意识淡薄,身体容易受到伤害,经济上也更处于受盘剥的位置,往往是出了力,讨不到工资,还说不出口,也就是通常说的“吃哑巴亏”。

本案是典型的农民采矿队“吃哑巴亏”案件。紫阳一农民张某发组织的农民工采矿队在内蒙古某神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承包了一矿井的采矿劳务,在农民工处于弱势和受盘剥的环境下,农民工采矿队的报酬一般都是,将采挖出来矿石交给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交付的矿石数量结算,而前期工程上的投入一概由农民工采矿队自行解决。在本案的采矿合同中,神某公司就明显使用了欺诈性条款,即要求农民工采矿队剔除所采矿石中的废石,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重新定价和扣除,并且被扣除废石的运费还要由农民采矿队承担。

农民工采矿队为了采出矿石,先后修了200多米5米×5米的隧道和大量的开挖工程。先后投入了近百万元。结果采出的矿石在交给公司时,神某公司按比例扣除废石和要求承担运费,如矿石是13/吨,扣除40%,再承担运费(9/吨)的40%部分,实际矿石款只有4.2/吨,另外民爆器材和柴油费用还要由农民采矿队承担,致使张某发等先期投入不算,大量亏损,而且是采得多,会亏得多。

当时张某发还租用了多台大型机械,亏损面持续扩大,没有办法,只得撤场。但是矿业公司方肯定以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严加阻止。最后张某发等决定连夜将大型机械撤走。但仍然发生了肢体冲突,矿业公司方殴打张某发,致其严重受伤。

事后张某发等农民工为了索讨工资,通过上访,由乌拉特前旗旗政府和劳动部门协调,由乌拉特前旗神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13万余元。但是张某发所投资的近百万元投资却没有着落。

为此,托老家的亲戚找到本律师事务所,希望能给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挽回损失或尽量减少损失。

本所接受委托后,事务所副主任王海珍律师组织了多位律师进行了反复探讨,确定了代理方案:

从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入手,理由就是矿山工程施工人无施工资质,以矿石结算不公平为桥梁,目的是要求神某矿业公司支付矿山施工的前期工程款。工程款的数额只能待立案后,通过相应的司法鉴定来确定,这是至关重要的地方。我把这个方案称之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20091224日我和当事人的一亲戚前往内蒙古乌拉特前旗,会同在此等候的当事人张某发,按照前述的代理方案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起草起诉状和相应证据。农民工采矿队根本没有会计管理制度,相应的费用支出都是白条和收款收据,没有几张正式发票。在这种明知将来法院不可能认定这些证据效力的情况下,还不得不认真地收集和清点这些白条和收据,也就是说,律师还得顶着做无用功的心理压力来工作,因为法院立案是需要最起码的证据的,否则案都立不了,更谈不上实质的审理了。说的再庸俗一点,就是先把法院忽悠一下,闯过了立案关再说。没办法,我国的民事立案,实行的是审查制而不是登记制,不得不这样。

20091228日向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我准备的立案材料至少从表面上看很完美,顺利的通过了立案审查。即明修栈道已实施。

在立案后,过了半个月我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和《调取地质勘探资料申请书》,这是实现本案目的的关键,即是实现暗度陈仓的关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调取了地质勘探资料,但工程造价鉴定比较艰难,经与矿业公司反复协商确定了双方都同意的工程审计鉴定。经勘查测量作出了鉴定结论。

有了鉴定结论,案子就算成功了,最后法院判令矿业公司支付张某发112万余元,扣除借支40余万元,共计支付70余万元。

具体的办案过程比较琐碎,酸甜苦辣味道很足,以后有机会了再细说,没机会,就窝心底了。但作为律师的代理方案、战术、战略在本案中的运用,我自我感觉还是比较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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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荣波
  • 执业律所: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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