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方) 被告:王某(女方)
代理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曹永辉律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两人渐渐产生了好感,并于1999年年底开始同居生活,于2000年生有一子。双方一直生活到2004年6月份,一直相安无事,2004年7月份,王某提出要和黄某结婚,但黄某拒绝了其要求,这样二人开始产生矛盾,后两人不断吵架,由口架发展到拳脚相加。2004年12月份,黄某委托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了诉讼。
二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一个门市,(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是原告,经营建材,现价值150000元,但女方认为应值250000元。存款有200000元,但女方认为男方还应有100000元存款。95年捷达车一辆,二人租住了一处2居室。家具是二人同居期间买的。
诉讼请求如下 :
1、要求分割二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庭审
2、二人所生小孩由自己抚养,对方承担抚养费。
在庭审中女方除了口头提出财产不实外,还提出要抚养孩子,由男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00元。门市给男方,车、钱归自己,房子是年付租金,应由自己继续承租,家具归自己所有,另由男方一次性再补偿给自己100000元。但男方和其律师提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其奶奶带着,现在跟他奶奶生活很习惯,且男方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儿子。门市里的货现价值100000元,有进货票据为证,加上已付的房租50000元,价值150000元,男方同意把承租房由女方承租,男方搬出,存款归女方180000元,自己要分得20000元,且不能再额外补偿,车和门市归自己。但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要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调解无效后,作出如下判决
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价值150000元的门市由男方继续经营,捷达车归男方所有;200000元存款女方分得180000元,男方分得20000元;承租房屋由女方继续承租,房租由女方自行承担。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律问题
应当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本案是男女双方自愿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因同居期间共有的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发生的纠纷,法院是要受理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案中双方共有财产的范围已确定了,女方主张其他财产因没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没有采纳,因本案原、被告不是夫妻关系,在终止同居关系时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应按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规定处理。所以法院作出这样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维护了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