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辉律师亲办案例
本案所欠债务是家庭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来源:曹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量:260
原告:小丽     女      汉族      1978年10月出生
被告:小华     女      汉族      1981年1月出生
被告:小张(系被告小华丈夫)  男   汉族    1979年5月出生
代理人:曹永辉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小华于2004年10月20日在小丽经营店向小丽借现金40000元。并为小丽出据借条一份。后小华告诉小丽现金被小张占有和支配无法偿还小丽。小丽数次要求小华偿还该借款,未果,无奈即于2005年4月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夫妻)连带偿还40000元借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华借款时小张尚在外地打工,也未曾将借款事实告知其夫小张用于何处。没有证据证明该款被小张占有和支配,该款也没有用于小华看病(小华主张)和家庭共同支出。法院认定该款性质属个人债务,遂判决由小华偿还小丽40000元借款。驳回对小张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借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误认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即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理论基础于<<民法通则>>七十八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属于家庭债务的应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属个人债务则应由借款泊个人负责偿还。那么应如何区分这两种债务情形呢?应主要看借款的用途。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支出的,比如购买生活用品、 交纳子女学费、购买生产资料及一般的医疗支出均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仅用于与个人有关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或者虽与共同生活有关联但夫妻对方不同意靠单方意志形成的债务,比如未经夫妻对方同意擅自购买彩票形成的债务,单方意愿为第三人捐款而形成的的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本案中,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借款时小张也不知情。故只能是小华的个人债务,由小华负责偿还。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当然,现实生活中,是家庭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情况可能很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借款用途始终是分析、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参考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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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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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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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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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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