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永辉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把钱赠情人,妻子能否要返还
来源:曹永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9
浏览量:248
[案情]:
    李某(男)与陈某(女)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另一女子罗某一见钟情,由于李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将10万元现金送给罗某,要罗某买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方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李某已婚,因此不愿意返还。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与李某没有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
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5万元,因为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1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虽然不知道李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10
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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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永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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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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