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清柱律师亲办案例
认定自首,依法改判
来源:苏清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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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黄某、李某、黄某安等人应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定黄某、李某、黄某安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均不构成自首。

    后经依法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李某、黄某安虽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侦查阶段对各自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未作如实供述。黄某在一审庭审中仍未供认其纠集同伙及让同案犯准备作案工具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李某、黄某安在一审庭审中均供认持械参与围殴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李某、黄某安不具有自首情节不当,应予纠正。最终,判决对李某、黄某安均减少两年的刑期。上诉人黄某因在二审期间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判决减少一年的刑期。

    解析: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包含下列的含义:   

   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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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清柱
  • 执业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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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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