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孟律师亲办案例
为四川某生态环境公司诉成都某中医药大学工程纠纷案
来源:周永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4
浏览量:1341

四川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

成都某中医药大学恶意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案

案情回顾:原告四川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817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与被告成都某中医药大学签订关于成都某中医药大学温江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及教学楼景观绿化工程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双方约定进场施工,随后2006112原告接到被告温江校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学生活动中心绿化工程及其周边的待建地绿化工程也由贵公司(原告)一并完成”的通知,要求原告在完成基础合同的前提下在公共教学楼1号楼下增加候车厅。原告按合同和被告通知要求,分别于20061121200612172007112通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移交证书》,将教学楼景观绿化工程、候车厅、学生活动中心景观绿化工程及教学楼1栋与学生活动中间空地景观绿化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屡次拖延时间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在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工程结算未果的情况下遂提起法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成都某中医校大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给付利息。

法院审理: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孟律师为其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为了能够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周律师在诉讼中积极寻求最有证明力的证据,他注重每一个细节。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度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应用,原告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经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3575216.1元。


律师看法四川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周永孟律师担任代理人,并且此案最终胜诉。办案这么多年来,周律师认为并不是一个律师自身专业水平的高低、知识的积淀和实务技巧乃至心理素质就完全决定了胜诉的可能性,更多的时候在律师素质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往往是办案的细节决定了诉讼的成败。所以我们更多的时候能够感受到周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乃至在法庭的辩论中都力求每一言、每一行不授人以柄。也许这也正是一个律师职业道德在实际办案中的真实体现。

周律师通过自身淡定从容的谦谦风范以及对法学知识的活学活用服务于转型时期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从而为当事人乃至公民社会提供了良心支撑、作风表率和行为榜样,在日益忙碌为当事人维权的同时他也真正找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体会到了律师那份职业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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