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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本案中,被害人有错在先。
伤害结果的发生,是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与重大犯罪行为在先,而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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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敢保证在当时的场景下就不防卫了,难道为了求生、保命就是主观上有恶意吗,所以我认为被告主观上没有恶意。相反从事发地点、事发过程来看从被害人主观上有很大的恶意,其行为不光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中所讲的:“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而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在先,是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迫使、引诱、引导了被告人当晚的防卫行为。所以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当晚有正当防卫的意识,这是每一个人所要考虑的事实,因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主要分析犯罪犯分子的主观恶意,那么犯罪分子没有恶意呢.我们不要用一个结果去简单地设想、或者构造被告人的恶意,我们要从事实出发,我们不要只讲造成了什么结果,我们更要看结果的原因是什么,而被害人去被告人家做什么了,如果没有被害人的犯罪行为,那肯定不会有当天的伤害结果。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如果被害人有错在先的,要对被告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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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本案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很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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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特定的时间与地点中发生这样的事,不能说明被告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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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的悔罪态度好,被告的悔罪态度令人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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