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律师自今年5月份接受交通事故受害人於某的委托,为其代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发生在2011年11月,事故造成受害人於某脾脏切除,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构成8级伤残。接受委托后,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於某是否能够按照浙江的城镇标准予以赔偿。经律师了解到,於某於2010年3月份来杭打工,居住于西湖区某社区,但未办理暂住证或者临时居住证。代理人通过多方查找核实取证,取得於某居住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於某单位也提供了於某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等证明材料。本案立案后,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於某各种损失共计23万余元。本案圆满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