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亲办案例
女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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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自20075月到某商场黄金首饰专柜应聘上班。之后专柜所属公司与张某签定了劳动合同并为其交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含生育险)。201011月,张某因怀孕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一个月,但张某假满回到公司上班时却被专柜店长告知因其怀孕无法安排岗位,让张某继续回家休息。在休息期间,张某接到店长通知,让其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令张某疑惑的是其从未与公司签定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事实上张某确实是“被”解雇了。本案中,张某作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如何来维护呢?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没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三期”内被辞退,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用人单位给付2倍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这个单位的连续工龄(其中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工龄)×2。该法第45条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顺延到哺乳期期满,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愿意,除非女职工具有严重过错。据上,张某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其回到专柜上班,并在生产后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也可以在其哺乳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主张赔偿其三个半月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另外,因为公司为张某交纳了生育保险,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其产假工资和生育费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生育费包括张某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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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慧
  • 执业律所:
    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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