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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拒赔,保险公司无理
来源:陈钢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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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拒赔,保险公司无理

案件概要:机动车司机甲驾驶机动车闯红灯,与摩托车司机乙发生交通事故,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后,乙起诉甲及甲驾驶的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人丙保险公司。经法院审理判决:丙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乙25761.2元;甲赔偿乙剩余损失24979.99元。甲履行判决后,就自己承担的赔偿款及自己车辆损失共计30229.99元向丙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含有大量的非医保费用,仅同意赔偿一半。无奈,甲委托律师要求起诉丙公司赔偿。

本案的争议点:非医保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认为:甲赔偿给乙的非医保部分费用、鉴定费及诉讼费根据甲和丙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代理人在认真分析案件和梳理法律关系后认为: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系行政法律关系,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和本案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设立目第也明显不同,国家为了控制用药支出,才设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因此该范围不适用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本案保险系商业保险,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期待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丙公司按照商业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保险法诚信原则。3、医疗费用是在救治伤者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完全由医生根据需要而定,并非伤者和甲方所能决定,若丙公司以此来确定医疗费用,则加大了甲的责任,是对甲的义务的苛责3、保险合同虽然有“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这一条款,但代理人认为,丙公司通过这一条款,限制了理赔范围,显然减少了自身的义务,限制了甲的权利,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但在保险合同当中,丙公司提交的格式文本没有将该条款列入免责条款并履行提示告知和说明的义务,甲也未在相应的告知书中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甲方没有法律效力。

现该案已经判决,法院完全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并在判决书中引用代理的观点,判决丙公司全额赔偿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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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钢炉
  • 执业律所:
    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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