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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两份证明不一致 导致一房二卖被判担责
来源:高龙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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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先后为本村村民马某出具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证明,致使马某用这两份证明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先后以9万元、10万元的价格卖予孙某、陈某,并分别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下称《协议》)。陈某以为马某与村委会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诱使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造成损失,遂将马某、村委会告上法庭。9月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马某返还原告陈某购房款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3月23日起直至还款之日);被告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23日,陈某看到村委会为本村村民马某出具的“马某的房产无出售、无抵押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后,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某的宅基房产一套。陈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并当场将10万元房款支付马某后拿到了该房产的钥匙。次日上午,陈某持钥匙到该房屋居住时被第三人孙某阻止。后经询问得知,孙某早在当年3月12日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见证下,已与马某签订《协议》,并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产。陈某气愤不已,联系马某时他避而不见。找村委会解决时,村委会主任胡某认为,村委会虽出具了两份证明,但均证明马某拥有一套房产。至于该房产如何处理是马某的个人行为,村委会无权干涉。

  多次协商无果,陈某于2012年4月6日以马某与村委会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该房产已卖出的事实,凭虚假证明诱使陈某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村委会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庭审中,被告马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应诉。被告村委会辩称,2012年3月12日该村委会给被告马某出具了证明,后来被告马某以证明在洗衣服时被洗掉了为由,让村委再出具一份证明,村委会在2012年3月23日又出具了证明。是被告马某欺骗村委会出了两份证明,被告村委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且村委给被告马某出具的证明不是虚假证明,被告村委会没有和被告马某合伙欺骗原告陈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隐瞒其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与原告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属无效协议,被告马某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并承担损失。在被告马某与孙某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协议》的当天被告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该房产产权归被告马某所有。在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于2012年3月23日签订《协议》时,被告村委会于同日出具证明,证明原、被告协议所涉房产无出售、无抵押、无纠纷,使原告陈某确信该房产无纠纷,进而与被告马某签订《协议》,造成原告损失,被告村委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辩称,2012年3月12日的证明是受被告马某欺骗而出具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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