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王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5
浏览量:1392
 

民事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63423日出生,住XXX。

电话:XXX

被告一:林X,女,汉族,196918日出生,住XXX。

被告二:林X,男,汉族,1960623日出生,住XXX。

电话:XXX

第三人:福州麦田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缪寿建

电话:XXX

第三人:福建麦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肖基昌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0728日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2、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居间合同》、《产权办理协议》、《补充协议》、《交易服务合同》及《解押协议》;

3、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0416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一代理人)通过第三人签订了《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1241000万元购买被告一所有的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沙堤庄南村博仕后缘墅D17-06单元房屋。因被告一当时未到场,上述合同均由被告二(被告一的哥哥)代被告一签字确认,并由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被告二在声明书中确认:“因有其他共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上述人员中任何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了上述合同无效或撤消,本人林平将向买方承担相当于违约金数额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损害赔偿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第三人交付了履约保证金80000元。此后,被告一、二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迟迟不与原告办理后续房产交易手续,原告多次催促,先后于201067日和2010721日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二发出履约通知函,被告均未予回复。2010728日,原告与第三人向被告二发出《解除合同函》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第三人签订的《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两被告亦应当遵照约定履行义务。现两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现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9月3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侯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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