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XX,性别:女,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XXXX,身份证:XXXXX。
被申请人: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争丰村八一七街206号福兴楼514房。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
电话:0591-3586509。
被申请人: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龙岩市连成县朋口镇朋口村阳光新村。
法定代表人:吴剑华
电话:13720833202,13860246166。
申请仲裁的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间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人民币;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2、3月的工资合计6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申请人受聘到被申请人福建东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公司)处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间申请人被东菱公司派往被申请人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负责项目的建审和销售工作。因申请人需长期在连成办事,因此其工资由鹏鑫公司代发,但社保、医保等均由东菱公司办理。2012年2月,申请人因怀有身孕向被申请人请假,假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13日,并已将假条交给东菱公司。后鹏鑫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称申请人无故旷工一个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随后申请人于东菱公司沟通,问及请假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东菱公司相关人员称遗失了请假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因为老总不想让申请人继续工作了。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向东菱公司请假,并无违法公司制度,而其并未与鹏鑫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东菱公司以此种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明显属于规避法律责任,不想承担解除劳动后的相关补偿费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申请人未取得的2012年2、3月的工资,被申请人依法也应予以支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间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经济补偿金12000元及申请人2012年2、3月的工资6000元,望裁如所请。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本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各方达成调解,2012年8月15日,马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开劳仲调【2012】第31号调解书,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向申请人支付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