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荣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赵某档案丢失案
来源:宋春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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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返城知青,返城前在当地粮库已经参加工作并建立个人职工档案,返城后在一电力部门以临时工的身份工作。2008年接近退休年龄,为办理退休手续,单位为赵某办理招工手续,由赵某与粮库解除劳动关系,将赵某的先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招工手续时,单位为赵某出具提取档案申请,要求赵某自己到街道社保所提取其个人档案。赵某拿到档案后,交给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到劳动局核对工龄,核对工龄中发现赵某与粮库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有问题。赵某和单位同事一起回到单位向领导汇报这一情况。之后发现赵某的个人档案无法找到,双方都已在对方手里丢失辩解,因此赵某超过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赵某与单位因档案丢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纪录职工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任何个人不得借用和查阅职工个人档案,职工个人档案在传递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是派人转送,不准本人自带或者是邮寄。本案中赵某工作单位为职工个人出具调用档案介绍信,让本人自己到社保所提取档案,已经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当赵某将档案交给其工作人员后,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做好档案的保管工作,而是辩解又还给了赵某,违反职工个人档案不得交由本人携带的规定。

本案在分清责任得基础上,以调解结案。赵某的工作单位承担费用,为赵某补办档案,补办档案中赵某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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