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的划分
来源:张天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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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1013830分,被告杨某驾驶被告邹某所有的轿车沿旅顺中路由西向东行使至南岔沟时,将沿旅顺东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至此左转的韩某撞倒,韩某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当地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杨某超速,韩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双方对本次事故应负同等责任。之后,韩某的配偶及子女将二被告诉诸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4,709.28元中的80%。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杨某及死者韩某对事故分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韩某系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属行政法上的概念,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属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某些情况下,事故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是重合、同一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事故责任主体与赔偿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一定负有责任。如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邹某并非事故责任主体,但却面临着赔偿责任的承担。

(二)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责任划分的关系

尽管事故责任划分与赔偿责任划分不能等同,只要有证据突破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法院完全可以不依该认定结果来分配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不会轻易突破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法院通常会在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减轻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责任,而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对机动车一方苛加了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对于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的双方,法院一般会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加重至七成或八成,大连地区多为八成,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仅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三)车辆的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借用,只要车辆所有人对实际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通常以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作为判断标准,车辆借用后发生事故,即使实际驾驶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车辆所有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和邹某系亲属关系,杨某有驾驶资格,邹某无任何过错,故法院判决邹某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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