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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巧用举证规则 不战而屈人之兵 ——古某诉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牛庆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浏览量:1044


巧用举证规则 不战而屈人之兵

    ——古某诉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情回放

 

原告:古某,6岁

被告:龙某

 

2012年8月4日下午,被告龙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红树林公园内的自行车专用道上驾驶自行车,在该自行车道旁边有行人专用道,且自行车道与人行道用护栏隔开。原告古某与其母亲李某在自行车道上玩耍嬉闹,被告龙某随即减慢车速,但在临近时,原告刘某突然跑向自行车道内部,撞上被告龙某的自行车前刹车闸,导致事故发生。


原告诉称:

被告龙某骑自行车将步行的原告古某撞上,被送至深圳市北大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上嘴唇破裂,碰掉两颗牙齿。医生将上唇缝了两针,在医院治疗7天,碰掉的牙齿以后不能自行长出,要种牙。要求被告龙某:1、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原告精神损失费2万元;2、支付后期治疗医疗费、整容费合计4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本交通事故系因原告古某违反《道交法》及《道交法实施条例》,在有人行道的情况下,仍擅自在自行车道上嬉闹,并在被告龙某驾驶自行车临近时突然跑向自行车道内部,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在原告古某及其监护人,被告龙某无过错

原告古某系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人行道与自行车道,且两者有护栏严格区分的情况下,仍违反法律规定,将被告龙某带至自行车道上玩耍嬉闹,使其处于危险之中。在被告龙某驾驶自行车通过时,亦未尽到监护责任,任由原告古某突然跑向自行车道内部,导致事故发生。可见,原告古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龙某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2、即便被告龙某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也因被告龙某及时支付了全部救治费用而已经超额履行完毕,被告龙某依法无须再承担任何其他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龙某无心纠缠责任划分,而是立即将原告古某送往深圳市北大医院救治,并支付当日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1751.7元。后,李某多次提出无理要求,被告龙某不甚其烦,出于了事的心态,在李某未能提供任何票据凭证的情况下,又于2012年8月19日,按李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李某人民币1000元(含所谓的营养费500元和后续治疗费500元),但李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便出尔反尔,向贵院提起诉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请贵院明察。

3、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万元

被告龙某已经超额支付了相关医疗费,无须重复支付;原告古某伤情轻微,医生未同意其住院,不存在护理费和误工费,也不符合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因此,原告古某的第一项请求应依法驳回。

4、关于后期治疗医疗费和整容费4万元

原告古某未能就该项请求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根据生活经验,原告古某伤情轻微无须进行后期治疗和整容,因此,原告古某的第二项请求也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5、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古某承担

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古某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事故系因原告古某及其监护人的过错导致,其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龙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被告龙某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龙某及时超额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已经超额承担了民事责任,依法无须重复承担。原告古某在被告龙某应李某要求超额支付完毕所有费用后,随即出尔反尔,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向贵院提起无理要求。因此,原告古某的三项诉讼请求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

因原告并不能提出任何证据来支撑其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法庭同意给其三个工作日进行证据的补充完善,否则将被驳回。庭后,原告未能补充任何证据,为保留后续的起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法庭同意并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律师策划

(一)争议聚焦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是原告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以及抱有极大的侥幸心理引发的争议,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期医疗费及整容费等几个方面,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个方面:1、双方就本次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是否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2、双方的来往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3、原告有无住院或就诊留观;4、被告后期治疗费用及整容费用之必要性及具体数额之确定;5、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条件。

(二)思路突破

1、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而且争议标的不算大,但涉及的争议焦点却极具争议性,个别问题仍是法律空白,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抓住本案的核心事实,作出坚定的判断,极力陈述己方观点,对当事人脆弱的承受能力来说都至关重要。

2、鉴于此,我决定从事实本身发力,通过各种手段向法庭展示本案的来龙去脉,将我的当事人的委屈及诚实信用展现给法庭,同时挖掘原告背信弃义、信口开河的被动形象,反复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原则,让原告为其不切实际的请求得到应有的判决。

(三)代理意见

1、本交通事故责任在原告古某及其监护人,被告龙某无过错(注:虽然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我还是坚持阐述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让法庭感受到被告的委屈);

2、即便被告龙某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也因被告龙某及时支付了全部救治费用而已经超额履行完毕,被告龙某依法无须再承担任何其他民事责任(注:让法庭知道被告不是不负责任的无赖,是原告出尔反尔);

3、关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万元:被告龙某已经超额支付了相关医疗费,无须重复支付;原告古某伤情轻微,医生未同意其住院,不存在护理费和误工费,也不符合请求精神损失费的条件;因此,原告古某的第一项请求应依法驳回。

4、关于后期治疗医疗费和整容费4万元:原告古某未能就该项请求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根据生活经验,原告古某伤情轻微无须进行后期治疗和整容,因此,原告古某的第二项请求也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5、诉讼费用应由原告古某自行承担。

(四)办案心得

本案虽系小案子,但折射出来的普适规则却值得细细体会,此处列举一二,供大家分享:

1、私了风险大,切记签协议。本案中,我的当事人曾在事发时承担了所有的费用,事后双方又通过短信的形式协商后续事宜,其中关键的信息有“我再打1000元给你,包括500元营养费和500元医疗费,这个事就了了,你如果同意的话,我就打到你的账户上。”对方回复“真是没办法,你就打吧。”我的当事人随后就把钱打过去,以为这个事情就过去了,谁知对方在收到协商款的第二天,我们就收到了对方的起诉状。因此,强烈建议大家,协商达成一致的,务必签订一份详细的协议,通盘考虑所有细节,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让对方有机可乘,否则,白赔钱还要摊上一个官司。

2、彼此信任,互相协作,全力以赴。律师服务作为一种需要凭借专业技能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端行业,除了律师需要具备这种娴熟的专业技能和超过社会预期的接人待物的修为外,当事人的信任和配合,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也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讲,在取证方面,律师只能给出一个大概的轮廓,至于这些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需要当事人花点心思去回想、采集。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在取证这方面表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灵活性,这对于我们的最终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毫无防备的信任也极为重要,在本案中,我和当事人就案件本身的事实、诉讼策略、和解方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和模拟,这为庭审中的随时应变做好了充分准备。本人建议当事人在充分信任律师的基础上再行委托,如果一边委托一边防备,对律师来讲,这本身就是一个侮辱,最终害人害己。

3、吃透案情,深悟法律精神,才能坚守防线。本案中,为了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当事人进行了实地取证拍照、录像,作为代理人的我,事后也亲自到事发现场查看,以便能够更好地向法庭解释人行道与自行车道的这种分割状态。此外,通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反复研究和论证,得出其证据难以支撑其请求的结论,进而给出不接受调解或调解金额超过2000元则不同意的论断,由于这个论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并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才未在法庭的“威逼利诱”下发生丝毫的动摇。

4、律师就是要有股不服输的劲。本案原告被撞掉一颗牙齿,关于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存在法律空白。由于原告系6岁孩童,经询问相关医生,得知其牙有可能自行长出,无须种植牙;而原告代理人称,牙齿已经换过,不能再长,非要补牙不可。至于补牙的费用,有几百一颗的,也有几万一颗的,相差百倍的都有,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取中间值似乎容易被人接受,于是查找价目表成为本争议的一个焦点,对于调解金额的确定至关重要。庭后,我向很多医院询问价目表,都表示不清楚,不予回答,又向主管部门查询,几经周折,前前后后花了三个多小时,才终于查询到。假如原告信口开河,那么我们将这份价目表提供给法庭,肯定会起到很大的反击作用。

5、不下判决下裁定的做法有悖法律定纷止争之初衷。本案本该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法庭为了息事宁人,建议原告先行撤回起诉,待时机成熟再行起诉。这种做法使得原告在保留起诉权的同时,也使被告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似乎是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对本案并无一个实质性的结论,使得原告、被告都处于待定焦灼状态——原告心存侥幸,期待重新起诉,被告心事难了,备受煎熬。法庭选了一条暂时搁置争议的做法,将双方悬空处理,对自身来讲是最好的选择了,对被告来讲则多少有些心理压力,当然,被告就本案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是毫无争议的。



三、法理探讨

 (略)

四、参考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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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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