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律师亲办案例
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美容馆经调解支付二倍工资等
来源:张天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量:631

【基本案情】20101015日,申请人贾某入职被申请人大连某美容馆从事美容顾问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实行六天工作制,工作日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加班费。2011531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的罚款制度不服,经交涉未果,遂自行辞职。2011615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载明贾某于20101015日入职。随后,贾某向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8,772元。

在开庭前,申请人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由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存在漏项以及漏算问题,本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变更的仲裁请求数额为77,752元。因为庭前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故增加仲裁请求的目的主要是给被申请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在调解中作出更大的让步。

【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的调解方案是3.5万元,单位的方案是2万元。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由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倍工资的计算以及是否已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

首先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问题,本律师认为双倍工资应按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计算,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提成、绩效工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加班工资等,被申请人辩称应按基本工资(即底薪)计算。对此,可以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再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计算”。

关于是否已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被申请人认可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否认工作日延时加班的事实,同时被申请人还辩称已向申请人支付了休息日加班工资。为此,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了有伪造嫌疑的工资表,工资表有“加班费”一栏,显示被申请人每月都向申请人支付了不同数额的加班费。本律师指出了前述工资表的诸多漏洞:(1)从制作形式上来看,该工资表无制表人、单位领导签字以及制作时间等项目,与工资表制作常规不符;(2)该工资表每页囊括了三个月的工资明细,甚至跨年度的工资表都做到了同一页面上,明显有悖于制表常规;(3)该工资表记载的员工只有6人,远远少于考勤签到表登记的员工人数,有的员工在工资表上有记录,但在考勤签到表上却没有记录;(4)工资表记载的加班费数额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的计算方法不能对应,存在明显漏洞;(5)工资表记载的加班费数额与考勤签到表记录的出勤时间不能一一对应。

【律师提醒】劳动争议案件中,个别用人单位会采取伪造、编造证据等手段来规避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维权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以便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张天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天祥律师咨询。
张天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9好评数14
  • 办案经验丰富
大连市友好大厦15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天祥
  • 执业律所: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8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大连
  • 地  址:
    大连市友好大厦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