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诉被告李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本律师在参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了解了以下案情:本案中原告、被告于2010年1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由媒人经手讲10万元聘金送给被告。订婚后因被告原因,至起诉日未办理登记手续,因结婚目的不能达到,故原告要求退还10万元聘金,而被告拿出一堆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证据并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聘金。
本案办理过程中,本律师经过充分的庭前调查取证,掌握了连原告都不知情的信息:被告在原告分手后至起诉日期间已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通过全程代理,参与庭审,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了对原告充分有利的代理意见,在法庭质证阶段,提出了被告主张的原、被告共同期间的被告开支应扣除的要求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形成了充分的优势。后本案经积极与主办法官沟通,为减轻法院判决风险与被告达成了返还8万元聘金的调解方案,并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