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平波律师亲办案例
外国人走私毒品案
来源:毛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4
浏览量:673
 

   

【()穗中法刑一初字第 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本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并经犯罪嫌疑人富XX的同意,担任本案被告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经过阅卷、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富XX,清楚了解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   被告富XX受一个名叫“MCHAMMED”的指使,参与了本次走私毒品的共同犯罪,是从犯;

  本案中,据被告讯问及律师会见笔录,均存在一个叫“MCHAMMED”阿拉伯人。此人是本案毒品的所有者,并为本案被告买好机票和办好护照,承诺3000美元的报酬雇佣被告富兰克,让被告将涉案的70粒压实毒品颗粒吞藏于体内。于08911,指使富兰克从曼谷坐CZ362次飞机飞往广州,交给接货人,以完成本次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

  被告的行为只是本次走私毒品的一个中间环节,毒品的来源和去向他没有参与。被告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对被告的判罚。

二、   被告是为获得3000美元的报酬而受雇于毒品的所有者MCHAMMED,没有希望从走私毒品的本身获得利益,主观上的恶意较轻。

被告富兰克文化层次低,在泰国经营一个小服装店,收入微薄,妻子没有工作,一个刚满4个月的儿子。不久前认识MCHAMMEDMCHAMMED要求被告帮助走私一批毒品,并承诺被告完成交货可以获得3000美元的报酬。被告因贫困而被人利用作为走私毒品的工具。虽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但是被告被人雇佣,而且没有从走私毒品的本身获利,其主观恶意较轻,请法庭酌情考量本情节,给予从轻的判罚。

三、     被告所涉案的毒品还没有流向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得到一定的控制

    被告所体藏的70粒毒品均被海关缉私局缴获,这批毒品没有按犯罪嫌疑人预想的结果交给接货人,因而也没有流向社会并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四、     被告没有其它犯罪行为记录,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酌情请于轻判。

      被告没有其它犯罪行为的记录,是初犯;而且被告是一个只有4个月大的婴儿的父亲,是全家的经济支柱;同时,被告对犯罪的事实几乎供认不讳,并后悔自己的行为,请一审法院酌情给予从轻判罚。

     综上所述,请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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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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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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