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1年5月,甲在乙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2台装载机。 甲按合同约定支付提车款,乙公司交付装载机。甲接收车辆后,在未装载使用时,发现其中一台装载机发动机漏水,下排气存在严重问题。甲立即与乙公司协商,要求换车。乙公司同意维修,换发动机,但不同意换新车。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拒绝支付车款。乙公司以合同约定“甲不得以车辆有质量问题及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还款或不还款”为由,将甲告到法院,要求甲支付车款及违约金。
律师意见: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不得以车辆有质量问题及其他任何理由拖延还款或不还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免除乙公司一方责任,排除甲主要权利。乙公司应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保证产品具有使用的性能。而乙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甲按期付款,排除了甲享有的抗辩权。因此该条款无效。
2. 甲没有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提供的装载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因此甲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而不属于违约。
3.甲有权要求部分解除合同,退还乙公司有质量问题的装载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甲有权要求退货。
最后,经鉴定,该装载机确实有质量问题,无法使用。经法院调解,甲将有质量问题的装载机退还给乙公司,甲支付另一台装载机余款,乙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