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曙光律师亲办案例
主动辞职也可获得高额赔偿
来源:段曙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1
浏览量:1267

分析:公司员工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主要看辞职的原因是否是公司违约,员工因对公司不满而辞职,应在辞职时提出原因。如果是因为员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不用给与经济补偿。

  案例:

  王某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职工,2009年初,她在公司的上年度业绩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扣发了她2月份6820多元的工资(2009年6月份补发),而且没有拿到年终奖等多项福利。该年5月,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公司考核制度很不公平。”

  王某称,2008年公司没有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她进行考核,而是按照财务表现占10%、客户市场占90%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为不合格,但这个结果没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确认。

  2009年5月22日,王某递交了辞职信。当天,公司同意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合同后,她没有拿到5月份的提成工资。这个月里,另外8名同事也以“考核不公平”为由先后提出辞职。

  此后,王某和同事们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仲裁部门裁决公司支付王某2900多元的提成工资。但他们提出的年终奖和经济补偿金等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众人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年度绩效奖金、提成工资,并向她支付高达83904元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和王某对一审判决都不服,今年3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提起诉讼的员工中,获得经济补偿的有5人,总额超过30万元。而周某和另一名同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最高,都是83904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他们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多元,超过了2007年某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按照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即2330.67元/月×3倍×12月=83904元

  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要看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约的情况,其次要看辞职原因是否确为单位违法违约。如果劳动者不满公司损害个人权益而辞职,则应在辞职时写明原因。如果因个人理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没有按照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度,对王某的考核应该是无效的,并造成了周某及几位同事的辞职,故本案应为单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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