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甲,婚后生育一女。由于该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2010年甲28岁,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又生育了第二胎。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机构没有给予晚育待遇,甲不理解,认为自己已经超过晚婚年龄,又取得了准生手续,怎么会不享受晚育待遇呢?
【案情分析】
在我国实践中,许多地区都对晚育的女职工给予奖励产假的政策。但晚育一般是指初次生育达到晚育年龄的才是晚育,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待遇。故,在本案中甲虽然超过了晚育年龄,也取得了合法手续,但其生育的是第二胎,不符合国家对晚育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享受晚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