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青年张某与华某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导致张某怀孕。怀孕后张某问华某怎么办,华某要求流产,张某不同意,华某就开始避而不见张某,至张某的孩子出生,华某再未与张某见过面。孩子八岁后,张某状告华某,要求华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华某称并不认识张某,认为张某无理取闹,但是张某举出了与华某谈恋爱的一系列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华某拒绝。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