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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起的婚前同居析产纠纷

作者:刘云海  更新时间 : 2012-09-19  浏览量:505

提要:本案是一起离婚后的婚前同居析产纠纷,前后涉及了三个诉讼:前两次离婚诉讼男方由家乡律师代理来深开庭;第三次同居析产诉讼由刘律师代理,经两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本案当事人于200210月认识,200311月确定恋爱关系,200312月开始同居,20078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生矛盾,男方家庭与女方不能正常相处,一度激化。 

20094月,男方聘请家乡的律师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6月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20104月,女方在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0630日经福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法庭调解中,女方当庭撤回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85000元的诉讼请求。(此为后续诉讼埋下伏笔)男方聘请的仍是上述家乡律师。 

201099,女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男方同居析产纠纷,要求男方返还女方85000.00元。男方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经仔细分析案情及告知其权衡利弊,男方放弃了继续聘请家乡律师的想法,而聘请本律师代理其案件。

本律师仔细剖析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并去福田人民法院调取了上两次离婚案件的开庭笔录,提炼出三点答辩意见提交一审法院,认为应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但经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为前次离婚调解案中的主审法官,正是该女法官向女方建议当庭撤回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85000元的诉讼请求)审理,在(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男方返还女方48500.00元。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本律师遂于20101215日提起上诉,提出了四点上诉理由(此不赘述)。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及开庭审理,2011317日做出判决,在(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08号判决书中撤销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87号民事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提示:

1. 一定要据理力争,笑到最后笑得最甜。当然本案中我方当事人虽完胜,但却在双方——曾是一对恩爱夫妻之间造成更大的伤害,都笑不出来。

2. 调解结案的案件一定要把尾巴砍掉,不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派生案件出来,后患无穷。

3. 建议当事人聘请当地的律师代理案件,因为当地律师更熟悉当地的司法实践,办理案件更舒畅,且将降低诉讼成本。

以上内容由刘云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云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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