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济南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济南市工伤赔偿纠纷傅信亮律师 咨询电话:13688600072
问题:
傅信亮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1976年4月出生,今年36岁,济南市商河县人。2012年2月1日,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致右手中指、无名指中节指骨骨折,腕头状骨骨折。2012年4月认定了工伤,2012年7月初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工伤证和伤残鉴定8级鉴定结论都在我手里。在济南武警医院治疗的,住院和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的。休息至今,单位全额照发我工资。如果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每月工资为2100元。单位没有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济南傅信亮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如果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2100元/月=23100元。(详见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2953元/月=29530元;(详见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2953元/月=47248元;(详见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三项合计为:99878元(因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上述三项均由单位赔付)。
所以,如果您现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至少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合计99878元。
备注:以上计算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务院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济南市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436元,即月平均工资2953元为基数计算。
4、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5、除以上赔偿项目外,您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6、本赔偿标准仅适用于山东省济南市的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