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xx盗窃案件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及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
基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现仅就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王xx在公安机关2012年5月19日第一次进行讯问时,就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也是诚恳交代、当庭认罪伏法。根据以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8款第 (3)项,“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3、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6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认罪态度完全符合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王xx系在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在其寻找钱包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被害人睡着,手机无人看管,并且该手机又是目前最流行的苹果4s手机,一时禁不住诱惑,偷了手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偶然性,并非蓄意作案,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为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四、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成长过程及家庭环境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年少时父母即离异,导致其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因此文化水平极低,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其不具有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以致于走上了犯罪道路。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x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相信其本人从此会总结教训,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此致
管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