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红丽律师亲办案例
承兑汇票过期拒付案
来源:阎红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量:721
 

   [案情介绍]2008620A公司作为出票人,在B商业银行(已承兑)开出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1028日、收款人为C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开出后经过了9次背书转让,背书均是连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现汇票持票人分别于2010919日、2010128日、2011310日三次委托E银行向B商业银行托收即提示付款;20101214B商业银行出具“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有两个背书人的背书日期有涂改,出示证明的单位有误而拒绝付款,并注明如延期请付延期证明。前条银行注明的两背书人分别于2010910日、2011214日向承兑银行出具证明,请承兑人付款,两背书人愿意对涂改部分引起的经济纠纷承担责任。但持票人要求B商业银行付款时已过了票据有效期限,B商业银行拒付。

[律师分析]该案当事人在收到银行拒付的通知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也已经过了期限,因此被驳回。这个原因还在于当事人有点拖了,导致最终从程序上无法请求救济,只能从实体方面着手。因为根据案情,这张汇票的票据权利确实是丧失了,应当向B银行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

以上内容由阎红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阎红丽律师咨询。
阎红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9好评数4
太原市亲贤街飞云公寓1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阎红丽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1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 地  址:
    太原市亲贤街飞云公寓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