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8年6月20日A公司作为出票人,在B商业银行(已承兑)开出一张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10月28日、收款人为C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开出后经过了9次背书转让,背书均是连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现汇票持票人分别于2010年9月19日、2010年12月8日、2011年3月10日三次委托E银行向B商业银行托收即提示付款;2010年12月14日B商业银行出具“委托收款结算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有两个背书人的背书日期有涂改,出示证明的单位有误而拒绝付款,并注明如延期请付延期证明。前条银行注明的两背书人分别于2010年9月10日、2011年2月14日向承兑银行出具证明,请承兑人付款,两背书人愿意对涂改部分引起的经济纠纷承担责任。但持票人要求B商业银行付款时已过了票据有效期限,B商业银行拒付。
[律师分析]该案当事人在收到银行拒付的通知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但也已经过了期限,因此被驳回。这个原因还在于当事人有点拖了,导致最终从程序上无法请求救济,只能从实体方面着手。因为根据案情,这张汇票的票据权利确实是丧失了,应当向B银行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