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2012年8月3日,刘某(原告)在58同城网二手房买卖栏目,看到秦某(被告)发布有(出售)某区技校附近精装修2室一厅售房广告,其标注价格:18.5万元(2642元/㎡),面积:70㎡,产权:商品房。
原告在缴纳了5,000元定金后,查看了房产证、土地证。得知,房主真实名字,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面积为62.4㎡。和被告在58同城上发布的售房信息差距很大,性质截然不同。另外,被告秦某在定金收条中,将自己所住房产地址写错,有违常理,应属故意。
后经原告请求社区民警和居委会调解。但是,被告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百般抵赖,拒不调解。
二、郅律师观点:
被告采用虚报房产面积、隐瞒产权性质的手段,骗取原告缴纳5,000元购房定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42条之规定。认为:如果起诉解决问题,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三、法院庭审情况:
经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观点,认定预付款为定金性质。同时认定秦某在交易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42条之规定。其收取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予以返还。
最终,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