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下午盐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民警刘某,姚某在盐都区太平洋会所包厢内查获并控制住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卖淫女,嫖客的情况下,推搡民警刘某、姚某二人,在他们出示了警官证表明执法身份后,被告人程某继续拽住民警刘某,并让卖淫女,嫖客逃跑。被告人卢某看到被告人程某与民警刘某纠缠后,也上去与民警纠缠,过程中打了其中民警两拳,后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民警刘某等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卢某至盐都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后被依法刑事拘留。本人依法接受卢某亲属的委托,担任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代理律师,在介入案情并多次会见嫌疑人,结合整个案件的卷宗材料后,本人对卢某的犯罪事实构成妨碍公务罪的定性无异议,但从该罪的轻微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其系初犯偶犯,尤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等几方面入手,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法官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一年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