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怎么维权
原创作者:济南市工伤赔偿纠纷傅信亮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男,1980年出生,系济南市某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6月7日王某干活时,将左脚砸伤,五趾全部骨折,其中二趾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车立即将王某送至济南中心医院,当天住院并进行了手术,住院74天,共进行了包括左足清创骨折脱位复位内固定术等3次手术,医药费由公司支付。出院后王某在公司休养了一个月,后回老家休养,此后未在公司工作。
王某在公司工作5年,但是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也没有再规定的期限内为工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王某本人也没有在1年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致2011年9月23日公司委托济南市某司法鉴定机构为王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
后王某委托傅信亮律师与公司谈判协商多次,谈判历时将近2个月的时间,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支付王某各项赔偿共计9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相当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其他医疗费等。
案子的圆满解决,客户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满意。
本案涉及的相关工伤法律问题:
1、这个案件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话可以胜诉吗?
这个案子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的话胜算是很小的,因为我国《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案件自2009年6月发生工伤,直致2011年杜某向公司主张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过去了2年,明显超出了时效。虽然2011年9月份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王某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但是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案件的话胜算还是风险很大。所以我们采取的策略是尽量协商解决,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2、本案有哪些重要启示?
本案给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启示是:1)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应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可以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从社保基金跟用人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本案中公司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话,则可以大大减轻公司的负担,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代表完全不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受伤职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不能因为过了期限就放弃索赔。3)如果确实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伤者可以要求单位委托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这样也可以为下一步谈判或者仲裁做个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