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钰人律师亲办案例
兰州某银行诉刘某某(附:致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答辩状)
来源:苏钰人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8
浏览量:104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516日出生,现住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广场九***号***室。

代理人:苏钰人律师,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银行因为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兰劳仲裁字(2009)第***号裁决书,向兰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被答辩人诉状中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1228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告刘***停职查办,之后被告刘***再未到原告处上班。20022月起,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发放被告刘***的工资。被告苏***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告刘***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0894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0112月兰州***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被告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被告接到通知要求在200112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被告按照兰州***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011231当天会同兰州***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被告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答辩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答辩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答辩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08年**月**,答辩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兰州***银行,答辩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调整有影响,被答辩人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以下三个方面陈述不是事实:

首先,答辩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答辩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答辩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08625之前,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答辩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答辩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答辩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答辩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答辩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08625,而非被答辩人认定的20022月,故答辩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08625开始起算,而非20022月。

第三,被答辩人认定答辩人于200894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答辩人在2008825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答辩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被答辩人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混淆事实。

一、     被答辩人适用法律依据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085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答辩人自2008年**月**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答辩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答辩人随即于2008825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088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答辩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支持

首先,被答辩人自2002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答辩人所谓“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答辩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自2002年至2008625,期间曾向答辩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所谓答辩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显然缺乏证据支持。

 19984月答辩人从甘肃省*********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银行(后更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614,答辩人经被答辩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答辩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答辩人单位留存,因此答辩人于被答辩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答辩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答辩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答辩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答辩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答辩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答辩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为被答辩人控制着答辩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答辩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答辩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答辩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陈述事实谬误,没有证据,引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答辩,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被答辩人诉求,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答辩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附:证据清单:

第一组 2

1、          户籍证明

2、          身份证新旧两版复印件

3、          《受理案件通知书》兰劳仲案(2008)第478号盖章原件

证明目的:答辩人主体身份适格,申请仲裁时效有效。

第二组 3

1、          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

2、          全民工人调转介绍信存根

3、          档案转移通知单回执

4、          干部调动审批表

5、          工作调动承诺书、工作调动移交手续

证明目的: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建立了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

3 5

1、          工作证

2、          助理会计师任职证书

3、          印鉴卡

4、          现金借款单4

5、          开支签报单7

证明目的:答辩人在被申请人单位的管理职责,被答辩人亦接受答辩人的安排和指派履行职务,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

4 4

1、          工资条4

2、          工资银行卡

3、          工资卡历史分户明细账、冻结登记簿

4、          活期储蓄存折

证明目的: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内容由苏钰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钰人律师咨询。
苏钰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0好评数2
雁滩路3123号2-0302 黄河医院 书刊批发市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钰人
  • 执业律所:
    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5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兰州
  • 地  址:
    雁滩路3123号2-0302 黄河医院 书刊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