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李某以王某向其借款75万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75万元,但李某只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没有其他借款凭证。王某以借款合同未生效,借款事实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由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交付借款后才能生效,借款合同只是其向李某借款的协议,不能等同于借款合同已生效。开庭后,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只好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