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公产房买卖协议 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2010年夏天,市区的王先生为了让自己即将上小学的孩子进入好一点的小学读书,开始四处寻找合适的学区二手房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7月初看上了一套合适的公产房,属于学区房。在房屋中介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下,王先生与房租刘女士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一致,并在中介公司办公地方签订了三方的《房屋买卖协议》。
王先生依《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支付了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四千余元,支付房主刘女士定金二万元,同时也按《房屋买卖协议》之约定准备了全部房款。
未曾想房屋刘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数天之内就反悔不卖了,理由是公产房的买卖需要经过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的挂牌程序,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仅私下通过中介公司签订的,是无效的。所以,刘女士既不想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也不想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在中介公司的数次居中协调未果后,王先生找到我代理本案。我依法代理了王先生的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女士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赔偿王先生中介费损失四千余元。
庭审中,刘女士仍然坚持《房屋买卖协议》未经过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签署,也未走挂牌程序,是无效的合同。仅同意返还定金二万元,而不愿意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经过数次法庭开庭及我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刘女士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四万元,赔偿王先生中介费四千余元,诉讼费用由刘女士一人承担。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以履行完毕。
律师提醒:虽然本案中王先生在诉讼中获得了胜利,但是,过于临近开学,又因诉讼事宜耽误了寻找合适学区房的时间和机会,王先生只好通过其他途径费劲周折后才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合适的学校上学。因此,本律师建议想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好学校读书,而要买学区房的家长,建议尽早动手买房,以免买房过程中出现纠纷而耽误自己孩子上学的事情。
为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假名假假姓,也未出现任何详细地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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