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华律师亲办案例
不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代理
来源:王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4
浏览量:729
不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如何代理
原创文章 作者:王占华  时间:2011-10-28

一起不确定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二人死亡的代理过程 

(案情):2009年9月某日某时,在北京市**区六环路内环54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孙某驾驶重型通货车(内乘:谢某)由北向南行驶时前部撞同方向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二车损坏,孙某、谢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图;拍摄了现场照片;现场进行了摄像、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等等酒精含量检测、行驶速度鉴定、载质量、驾驶资格等进行了严格审核。经查:事发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状态不能确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清。……
 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区交通支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及《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14.1“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起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的规定:不确定张某、孙某的责任,谢某无责任。故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此案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孙某(死亡)重型通货车内乘的谢某(死亡)的亲属来到本所委托代理。律师为涉及原告五人和十四位被告的案件大费周折。
 第一,因为谢某死亡要确定其继承人,而谢某又是河北省人。来此办案的是他们的亲属,这样对律师办案很不利,因为律师要得到继承人的亲自委托。谢某的妻子王某住河北省,在2002年就患有强迫性神经症。父亲谢甲和母亲贝某都年事以高、女儿谢乙和儿子谢丙都是学生。
 第二,谢某所乘孙某所开车辆并非是实际车主,实际车辆所有人系河北定州市某储运公司,孙某系该公司职工。孙某在此起事故中死亡其继承人为孙某的父亲孙甲、母亲朱某、妻子郭某、女儿孙乙。
 第三,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系孙某所开车辆的保险人。
 第四,对方司机张某不是实际车主,实际车主是董某和吴某,而吴某早在此事故发生之前的5月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其继承人为父亲吴甲,母亲方某,妻子张某,儿子吴乙,女儿吴丙。
 第五,某安邦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系张某所开车辆的保险人。
 第六,查询两家车辆保险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信息。
 第七,查询被告孙某四位继承人自然信息。查询被告董某和吴某五位继承人的自然信息。因为都是陌生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才把这些人联系在一起,想查到这些人的自然信息律师是煞费苦心。
 第八,确定管辖法院,因为事故发生地点在两区交界处。开始由交通事故认定区起诉后又到另一区起诉。区县法院内部约定交通事故管辖(管界范围)范围律师无从知晓。
 第九,起诉,原告:王某(死者妻子)、
                 谢甲(死者父亲)、
                 贝某(死者母亲)、
                 谢乙(死者女儿)、
                 谢丙(死者儿子),五位原告。
      
    被告:司机张某(对方司机),
          董某(对方实际车主),
          某安邦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对方车辆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定州某储运公司(车主,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
          孙甲(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司机(司机死亡)的父亲),
          朱某(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司机的母亲),
          郭某(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司机的妻子),
          孙乙(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司机的女儿),
          永城保险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原告方死者所乘车辆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吴甲(对方实际车主吴某(死亡)的父亲),
          方某(对方实际车主吴某的母亲),
          张某(对方实际车主吴某的妻子),
          吴乙(对方实际车主吴某的女儿),
          吴丙(对方实际车主吴某的儿子)  十四位被告。
 第十,缓交诉讼费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申请、提供证据,撰写代理词等等。
     本案从接受代理后确定原告后再确定被告,由于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姓名、年龄,住址,法人的准确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等等到管辖法院确定再到起诉,经多次审理到最后后判决,历时近一年时间。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永城保险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五位原告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急救费四百七十元。被告孙甲、朱某、郭某、孙乙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六万四千八百六十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四万四千一百八十一元五角、丧葬费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七角五分、精神抚慰金一万五千元,交通费一千元。被告吴甲、方某、张某、吴乙、吴丙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六万四千八百六十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四万四千一百八十一元五角、丧葬费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七角五分、精神抚慰金一万五千元,交通费一千。以上共计赔偿三十八万二千九百一十元五角。一审判决后对方没有上诉,此案已经生效执行,在律师的帮助下五位原告已经顺利地拿到执行款。
 以上就是不确定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二人死亡的代理过程。死者已去,但留给五位原告今后岁月中无尽的伤痛。……
 司机朋友们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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