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广玉律师亲办案例
欺诈的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来源:吉广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4
浏览量:586
                                         xx信用社诉谢xx贷款纠纷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略)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借款合同是一起无效合同。 
     第1、贷款合同的形成违反法定程序,先放款后申请,因而无效。 这份贷款合同,从形式上看来,好像债务人、借款人及必要的担保人都有,符合贷款的规定,但从该债务的形成过程及合同主体方面却是不能成立的。 我国《贷款通则》第六条规定的贷款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贷款。贷款的发放从来都是被动发放,即,有人申请才能启动贷款程序,因而,借款人提出申请无论在时间顺序上,还是在各种手续的办理环节中,都是第一位的,无法填倒和替代的,但从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书、借据、担保保证合同及发放凭证四份贷款证据看,却是在贷款业已发放完后才让被告谢xx签的字,这样以来,就必然形成以被告谢xx的名义书写的申请书上的时间是当年的3月18日在后,而其余三份借据、保证合同及发放凭证上的时间却是同年的3月17日在先,也就是说,被告是在还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就把2万元的贷款发了出去。 
    第二、主体错误因而无效。 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当事人,本案中贷款方是原告,借款方应当是被告,但在该债务的形成过程中,被告只是履行了该贷款的必要手续,而真正拿到此贷款的却另有其人,这就产生了借款主体的错误。没有拿到借款的人就不是债务人。债务形成过程的主体错误,使这份贷款合同因没有真正的借款人而归于无效。 
    第三、因实施民事欺诈而使该合同无效。 原告当初并不是基于被告的申请而发放这笔贷款,但又要被告帮其办理还关手续才能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于是,就以被告观以推脱的邻居、又是法院干部的刘xx作为搭桥引线人,但却将这笔款是给他人贷,以后又要被告归还的真实意思作了隐瞒,反复以“今后与被告没事(即不要被告还款)”的话诱使被告为其免费提供相关手续,原告在相信信用社主任及邻居、又是法院人的刘xx的谎言下,作出了愿意为其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该贷款合同涉嫌经济犯罪,应向有关机关移送。
    本案在审理中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 
    1、原告发出去的2万元贷款,给谁啦?起诉被告,说明原告除知道被告是贷款人外,并不知道还有谁都拿钱,但被告不但没有拿钱,而且还向公安机关及县法院作了控告,最起码被告是否拿了这笔钱现在还不能定论,因为原告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这笔贷款就是被告拿走的,这样一来,那就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另有别人拿去了笔贷款,这个人是谁,据被告多次向有关机关反映的是一个人,姓吴,不知叫什么,这个人的名字原告方彭xx应该知道,这个人未办贷款手续,却拿走2万元的贷款,这不是诈骗贷款是什么?  
  2、笔迹鉴定业已证明贷款合同上担保人的名字并不是陈xx所签,那么,这个假冒陈xx签字的人是谁,也不是被告谢xx,但原告应该知道是谁,但是不向法庭提供,这就说明这笔贷款之中确有不可告人的事实真像; 
  3、被告人(担保人)陈xx既没有签字,也根本不认识谢xx,更与原告没有过贷款业务上的往来,那么,原告附在合同上担保人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何而来?因而,被告方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一起贷款诈骗的经济犯罪,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保护公共财产,澄清事实真像,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被告代理律师:吉广玉 2006-11-28

      结果 xx信用社撤回起诉.


以上内容由吉广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吉广玉律师咨询。
吉广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6好评数0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南大街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吉广玉
  • 执业律所:
    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4*********77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咸阳
  • 地  址:
    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南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