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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与烟草公司、罗x车辆损失纠纷案
来源:吉广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4
浏览量:1103
保险公司与烟草公司、罗x车辆损失纠纷案

    案情 烟草公司在保险公投保小车一辆,在保险期内转让与罗x,罗x在保险期内该车被盗,罗x将出售方烟草公司作为被告、将保险公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与第三人赔偿该车被盗损失。 
        
                                              代 理 词(一审)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及各方的举证质证,案情已十分清楚。下边,我作为本案第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三原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各方证据,依据我国《保险法》及《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起诉。
原告起诉第三人的理由是“原告向第三人索赔,第三人认为被告将车卖给了原告,被告未在第三人处办批改手续而拒赔。”因而将第三人起诉。我们先看一下原告的个理由能否站得住脚:
    其一、“原告向第三人索赔”。
    第三人不禁要问原告,原告凭什么向第三人索赔?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从来没有签定过车辆保险合同,而第三人作为保险人,每处理一件理赔案件,均是依据明确、特定的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作出的,是一种履行合同的履约行为,而绝非什么债权债务、侵权损害等保险合同之外的赔偿。有资格向第三人请求保险金的人只能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主体,即投保人或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款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原告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更不是受益人,因而无权向第三人请求保险金,因而,第三人拒赔并无不当。而原告以这个理由将第三人起诉,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其二、“第三人认为被告将车卖给了原告,被告未在其办理批改手续而拒赔。”
首先,不是第三人认为被告将车卖给了原告,而是被告确实通过拍卖将投保车辆卖给了被告;
其三,投保车辆不是不能转让,保险法从来都是非常尊重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的,而只是要求投保人将保险标的转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该保险条款规定,不办理、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不予赔偿。批改手续为什么就能决定是否赔偿呢?《保险法》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这一条,就是对投保车辆转让后为什么要办理批改手续的法律依据。因为批改绝不是简单的批个字就完事,而是对原保险合同的解除,对后保险合同的确认。这个确认过程包括原投保车辆是否增值、减值,保费是否产生变化,赔偿额是否减少或增加、危险因素是在减小还是增大等等,实质是新的保险合同的订立。
其四,本案中,被告将投保车辆转让于原告,未办理批改手续,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原保险合同虽未解除,但已终止,理由很简单——因为被告烟草公司不再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就不是被保险人,也就无权向第三人请求保险金,第三人保险公司对一个无权请求保险金的人的索赔要求予以拒绝,是理所应当的。但原告以此理由将第三人起诉,显然于法无据。因而,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保险公司的起诉。
二、第三人对本案中丢失的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
1、该车已不是投保车辆。
今天的证据已表明,该车虽先由被告烟草公司投保,但后于2005年7月转让于原告,且长达三月之久不通知第三人,不办理批改手续,直到该车出险。这就证明第三人与被告烟草公司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已实际终止,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又未建立新的保险合同,故,该车不属投保车辆,对非投保车辆,第三人自然不负任何责任。
2、未办理批改手续不予赔偿。
被告烟草公司将投保车辆转让后未办理批改手续,其应对原告负什么责任,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依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该丢失车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代理人:吉广玉 2006-8-22
一审判决: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罗x不服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烟草公司、罗x车辆损失纠纷案(二审)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保险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今天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第三人认为,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与买车人罗x之间没有成立车辆保险关系。
第三人依其职权范畴,仅与本案中上诉人人陕西省烟草公司咸阳分公司签定有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而与买车人即原告罗x没有任何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买车人罗x诉请的是车辆损失款,并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车辆损失与保险合同二者并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适用合并审理,且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显与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保险利益不能随标的物的转让而随之转移。
何谓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财产转让等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因保险标的物的转让而像土地与房屋转让那样必然随之转让,而是必须另行办理批改即解除前一保险合同而重新建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方能由前一受益人转移到后一个受益人。上诉人早在该车出事前三个多月就将被投保的车辆拍卖于罗x,但就是长期不告知第三人,更不办理有关批改手续,且在这三个多月中,该车出险二次,其又配合罗军骗取保险金385元和610元,共计995元,对此,第三人将保留起诉权利。
  三、第三人依法不承担该车的损失赔偿责任。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在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让他人的,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综上所述:第三人与本案原告罗x既无事实上的行为关系,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上述规定,第三人对原告罗x车辆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烟草公司讲,因其投保车辆转让业已失去保险利益,继而未办理批改而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因而,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三人代理律师:吉广玉  2006-10-24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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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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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吉广玉
  • 执业律所:
    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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