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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 不构成累犯
来源:吉广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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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被告人与其他五人共同参与盗窃被当场抓获,因被告系被判处有期徒刑释放在五年中犯罪,被指控为累犯.           
                                          贾 某盗 窃(未遂)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略)  
     现在,我就本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涉嫌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但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既遂的犯罪形态不同意。  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第一、从起诉书的指控看:起诉书指控“在拆第二个器械上的马达时,被该公司保安发现,贾x、孙x被抓获。”证明该犯罪虽然着手但并未完成。   
    第二、从警方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看:均在“盗窃时被发现”、“当场抓获”,而不是在犯罪得逞后被抓获的。  
     第三、从我国刑法理论看,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既遂采取的是犯罪结合说(即侵害客体+目的实现)。即以失主对被盗物所有权是否受到实际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现为准。其理由为,犯罪既遂既是犯罪的完成,同时也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盗物不但要脱离失主的控制,而且要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此情况下才发生被盗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被盗物的目的才得以实现,从而完成犯罪,盗窃既遂。 
     综合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被告在被盗物现场、在被盗的过程中被发现,这时,失主还远远没有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被告并没有实际控制被盗窃物,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因而,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贾x不构成累犯。  
    第一、累犯的构成基本要件。  从我国刑法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到,累犯的构成主要有这么几点:其一、前后罪均须为故意犯罪;其二、均须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其三、前后罪均须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构成累犯:  1、前后罪之一判处拘役、缓刑和管制的不构成累犯;  2、在假释、缓刑期间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3、情节较轻的未遂犯罪不构成累犯。  
     第二、被告盗窃的对象数额既不够巨大,盗窃目标又非国家珍贵文物、或珍稀动植物,也非金融机构,依法不应定罪判刑,因而不构成累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未遂须具备“情节严重”才应定罪处罚,否则不构成盗窃罪。该解释明确规定“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等”,已将“数额较大”情况下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形排除在外,显然,盗窃未遂如果只是数额较大不得定罪处刑。不定罪判刑就谈不到构成累犯。  
      第三、被告贾x在这起未遂犯罪中不具备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和情节,因而不构成累犯。  
     其一、被告贾x在本案中属从犯。 被告贾x是被在逃的杨x叫去的,而在逃的杨x才是本案的主犯。另一被告孙x证明:“杨x对我和x娃说他踩了个点,让我们进去找点东西。”(见侦查卷第15页)孙旋证明:“到光明厂附近,杨x说你们几个进去,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挪到墙跟前”,杨x给五个人的分工是:“还有一个胖了和我负责把风,另一个负责拆卸。……我就与其他三人翻墙进入光明厂……xx、xx在房内乱翻,然后翻出了马达,xx和x城就开始卸,贾x放风。”(见卷第21-22页)这些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被告人贾x是从犯而不是主犯。  
     其二、有检举立功行为。 被告在开庭半月前,在看守所写了一封检举揭发信,交给了看守所刘所长,检举揭发在逃犯杨x是一个盗窃团伙的主犯,成员近十人,涉案标的达数十万元,信中详细提供了该团伙盗窃的部分财物名称、藏匿脏物、销藏地点等,但该所刘所长将此信在自己处搁放了10 多天,既没有及时转交检察院,也没有转交公安机关,在辩护人会见后多次督促下,于开庭前几天才转交给了xx派出所,至今天开庭,该检举信的侦查已在进行中。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第四条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5、盗窃未逐,情节轻微的;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贾x参与的这起未遂犯罪,涉案标的只有1000多元,况且五人参与,被告贾x又只是一个“放风”的辅助从犯,又系一般盗窃目标,显然系“盗窃未遂,情节轻微”,故达不到定罪处罚,更谈不到构成累犯。  审判长及各位审判员: 被告人贾x虽然参与了这次盗窃,但只是从犯,且系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而盗窃数额仅为较大、盗窃目标只是一般,并非是数额巨大或盗窃金融机构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构成累犯,不应定罪处罚。  谢谢审判长及各位审判员。                                                               
                                                      辩护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 吉广玉                   

2006-12-18 判决 被告犯盗窃(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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