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滁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为其某厢式货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2010年7月,运输公司雇员李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盐靖高速姜堰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致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同月,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李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因维修该车辆而支付给修理厂修理费五万余元。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事故定损额仅两万余元为由,表示只能赔偿最多三万元费用。至此,合同双方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