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中美律师亲办案例
泰州某厂与镇江某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钱中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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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6月-7月,泰州市某纸制品厂与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长江包装厂之间曾发生一系列的买卖关系,泰州某厂依约将数批鞋盒出售给被告长江厂,之后结算时,长江厂因当时暂无现金,出具了欠条一份。嗣后,泰州某厂多次催要,仅得部分货款,余款数万元元一直未得。因多次催要未果,泰州某厂遂委托钱中美律师代理诉讼事宜。

    案件诉至法院后,经调解,被告长江厂承诺分两期支付泰州某厂货款。
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一方出售货物的,另一方应当给付货款。本案中,长江厂接受货物后,拖欠货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给付货款的义务。
    对付“老赖”,最好的办法是委托律师以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样能尽最大的可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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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南路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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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钱中美
  • 执业律所:
    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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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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