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栋衡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建筑——巨大悲剧往往存在于审查疏忽
来源:彭栋衡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2
浏览量:300

                  巨大悲剧往往存在于审查疏忽

彭栋衡

  20101月笔者接到朋友王某的电话,王某电话中非常焦急,语气急迫,大致意思是他被重庆市涪陵区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运输公司)一并起诉,要求他和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所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建筑公司)承担双倍退还定金3000000元及利息135000元,挖运矿石款230000元及利息9200元,赔偿经济损失5389265元,王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金额8763465元!笔者听后感觉事态紧急,请王某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并到贵阳中院复印甲运输公司起诉材料。

   在甲运输公司的起诉材料中称:甲运输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设云南省兰坪县金顶镇“第二项目部”2008年签订《工程装运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第二项目部兰坪县600万方铅锌矿石装运工作,甲运输公司向乙公司第二项目部缴纳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原因3个月不能开工,给甲运输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加倍退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甲运输公司于20086月将150万元履约金交给作为乙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的王某,并按项目部要求购置铁马牌重型自卸车10辆,租赁350型挖机2台,50型铲车1台,工作人员30名。以上设备人员于2008716日到达乙方指定地点停放及待命。但乙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开工。20081126日乙方项目部叫甲运输公司去其它工地边干边等待开工,甲运输公司按约定开工1个月,工程款结算为23万元。20081215日乙方项目部叫甲方撤回等待乙方开工,甲运输公司连夜撤回,但至今仍未开工,给甲运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389265元。故甲运输公司向贵阳中院起诉要求乙建筑公司及王某连带赔偿8763465元。

   王某向笔者解释,他和乙建筑公司实际上是挂靠关系。他担任乙建筑公司下设云南省兰坪县金顶镇“第二项目部”负责人,与甲运输公司签订《工程装运内部承包合同书》。对甲运输公司主张的150万元保证金是打到自己帐上的,但合同不能履行完全是发包方的原因,150万元保证金完全给了发包方云南丙经贸公司,叫准备人员设备进场待命也是发包方的通知,自己也是受害者。为此王某向笔者出示其与发包方云南丙经贸公司所签内部承包合同及丙公司要求人员设备进场的通知,及自己将150万保证金打给发包方丙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王某还介绍自己承接只是丙发包方的一小部分工程,还有4-5家承包更多。笔者仔细阅读该内部承包合同发现该内部承包合同涉及矿山开发平整场地等内容,工程量400万立方米,如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合同标的超过1个亿。

  乙建筑公司则彻底否认与王某之间的挂靠关系,声称从来未成立所谓的云南省兰坪县金顶镇“第二项目部。”也未与甲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要求驳回甲运输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既然挂靠乙建筑公司,应有乙建筑公司的相关委托手续。而本案中发包方云南丙经贸公司通知进场,但又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对甲运输公司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责任。更蹊跷的是一个经贸公司如何有矿山开发并发包装运矿石项目的资质?为此笔者一方面向贵阳中院申请追加发包方丙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笔者赶到云南对发包方丙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发包方丙公司并没有矿山开发资质,也无采矿权许可证。根据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丙公司并无权限进行发包。故笔者认为发包方丙公司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结合王某所称其他工程队也和自己状况差不多,都向发包方丙公司缴纳了巨额保证金,但都未能进场施工这一情况。笔者建议王某火速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

  在王某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后,昆明市公安局认为存在犯罪可能,依法予以立案。故贵阳市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相关规定中止甲运输公司起诉乙建筑公司及王某的案件审理。

  甲运输公司8763465的损失不可谓不巨大,但在其签订合同予以履行前,完全可以先对王某及发包方做一资信调查,从而避免法律风险。巨大的损失往往来源于一时疏忽。企业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可极其有效的降低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不少不法分子设置骗局。一单大单确实可以让企业获得丰厚的回报,但认真审查,才能让企业避免更为惨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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