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和解协议是否能再起诉
来源:芶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11
浏览量:2089

【案情】

    2009年7月,甲到乙公司上班,在工作期间不慎坠楼摔伤,左腿高位截肢。住院期间,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2010年1月甲与乙公司达成了《关于甲因工受伤的处理协议》:乙公司一次性给予甲经济补偿5万元。2011年3月,市残联发给甲《残疾人证》甲残疾等级为二级。2011年4月,甲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

     因甲与乙公司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签订了一次性了结补偿协议,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甲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判决】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

     1、申请撤销该协议,原因:该协议因甲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导致轻易与公司订立了协议,甲处分权利的行为存在瑕疵,故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且协议约定的赔偿过分低于甲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协议履行的后果明显不利于甲,故依法此协议应因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2、乙公司与甲签订的5万元补偿金,与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具有质的差异,不能互相替代。

      3、公司以该协议约定排除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应属无效,故协议中“甲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的约定应属无效。

【结果】

      协议被撤销,乙公司依法进行工伤赔偿,所支付的5万元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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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芶艺文
  • 执业律所: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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